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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整治外挂车辆 今后想少缴养路费将行不通
2007年06月30日 07:25:47  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论坛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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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我省将开展治理外挂车辆行动,对车主户籍在我省、长期在我省经营运输但养路费在外省缴纳的货车,将按照我省公路养路费标准进行征收。

  本报讯(记者 周沐辉)昨日,省交通厅、省征稽局召开全省交通系统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7月1日起我省将开展治理外挂车辆专项行动,对
车主户籍在我省、长期在我省经营运输,但养路费在外地缴纳的货车(即外挂车辆),将按照我省公路养路费标准进行征收。今后,想通过“本地车主外省车牌”的方式少缴养路费的办法将行不通。

  现状:每年流失公路规费2.5亿

  在榆林神木县、府谷县等地,经常能见到挂着内蒙古车牌的拉煤、拉油车,而这些货车的车主往往都是榆林本地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本地车主外省车牌”外挂车辆。外挂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我省户籍,在省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费(税)的机动车辆。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累计有外挂车辆14000多台,13万吨,每年流失公路规费约2.5亿元,目前我省车辆外挂“重灾区”主要在榆林、延安、渭南、宝鸡等地。

  原因:车主想少缴费是根本原因

  导致大量陕西籍车主挂外地车牌照的原因,是车主想逃避养路费等国家规费,车主挂外地牌照可以少缴养路费、通行费。

  养路费方面,一般来说,养路费征稽部门在车辆落户和日常缴纳养路费时,都有优惠政策。以落户为例,我省大型货车落户当年最多优惠到10个月(即少交两个月),而内蒙古等地可以优惠到三四个月(少交八九个月),仅此一项就可以为车主“省”下很多费用。

  通行费方面,一般收费站都根据车辆“车籍”上核定的载重量收费,由于一些省区“车籍”管理部门尺度较松,存在大量“大吨小标”现象,而我省这方面相对管理严格,车主难以“大吨小标”逃避通行费,导致外挂车辆出现。

  由于我省是能源大省,加之我省省内有东-西、南-北、东南-西北三个方向公路干道,拉煤、拉油等货车非常多,一些公路较少、公路使用率较低的省区就采取优惠政策等办法,吸引外挂车辆落户,增加本地区规费收入。

  弊端:外挂车辆安全性能差

  车辆外挂有以下四个弊端:

  妨碍公平竞争——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要保证市场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外挂车辆通过逃漏税费和政府监管等方式将经营成本转嫁由国家和整个社会承担,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导致运输市场混乱。

  违背诚信原则——车辆外挂本质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通过逃漏税费形成低价运行来挤占市场,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负面效应,出现弄虚作假者有利可图、诚实守信者上当吃亏的现象。

  危害公共安全——外挂车辆由于有“车辆年检就地就近”政策的支持,事实上形成“挂靠地不真正管,实际运营地没法管”的局面,最终成为“自由车”,车辆往往没有经过强制保养,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

  造成税费流失——车辆外挂造成税费流失,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发展。

  办法:主动转籍将享受优惠政策

  今年6月5日,交通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通知》要求8月1日开始治理,我省则提前到7月1日。

  转籍期限——对确认的外挂车辆,要责成车主9月30日前办理转籍手续,从转籍之日起在我省办理养路费建档并开始缴纳养路费。

  优惠——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我省注册登记或主动在我省缴纳养路费的,可在缴纳比例上给予优惠。

  处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2007年6-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2007年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标准全额计征,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0%-50%的罚款。

  大吨小标行不通——对征收计量与交通部规定不符的外省车辆,从7月1日起,按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查补吨位差额部分至查扣月月底;对跨行我省公路,累计优惠幅度超出25%的外省车辆,7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查补差额部分养路费至查扣月月底。

  假证最多可罚款3倍——对持假养路费缴讫证或持与规定要求不符的缴讫证的车辆,视为无效票证,按规定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调驻车辆——对在我省调驻超过2个自然月的外省车辆,可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自调驻月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征收。

  标准:六种情况视为外挂车辆

  车辆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号牌,车辆所有者为我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

  车辆悬挂外省号牌,但其运输的货源地主要在我省,并主要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车辆悬挂外省号牌,车辆工商营业登记证、车辆税务登记证在我省,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车辆悬挂外省号牌,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我省车辆转卖外省、悬挂外省号牌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居住地、机动车主要停放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在我省境内运营或参与工程施工,调驻或滞留2个自然月以上的我省号牌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

  凡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可确认为外挂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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