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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
对于很多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者)来说,每月缴纳250多元、一年共300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让他们难以承担,这也使得很多人因此没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不能得到养老保障。
如今,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我省近日出台新政策,允许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
者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今年个人参保者可以按照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来缴纳,这样的话,个人参保者今年每月可以只缴纳152.28元,比原来每月可以少缴纳100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范围,让更多的个人参保者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得到养老保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缴费基数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
新政策的具体年缴费基数标准为:2007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8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缴纳,2009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2010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
个人参保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则按照原来的规定,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省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参保者2007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1410元,按照原来的政策,按照18%的缴费比例来缴纳的话,每月应该缴纳1410×18%=253.8元。
如今新政策出台后,个人参保者可以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缴纳,那么月平均缴费基数也就变成了1410×60%=846元,再按照18%的缴费比例进行计算,最终个人参保者每月的缴费标准就变为:846×18%=152.28元。调整后,个人参保者每月可以只缴纳150多元,比原来少缴了100元。
已经按照原来政策标准缴纳过上半年或者全年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者,如确实生活困难的话,可到自己的档案托管所在地,申请按照新政策缴费,已经多缴纳的费用可以退还,或者用作以后年度或月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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