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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当地舆论一片哗然。
专题报道
没有忏悔 凭什么复出
■ 康 劲
山西“黑窑工”事件的社会影响,可用“民怨沸腾”四字概括。事件过去虽然快一年了,舆论之所以没有再过多地提起,并非因为这一事件已经被淡化,而是恰恰相反:面对这一个深刻到全民集体意识中的惨痛记忆,大家或许更愿意用一种冷寂的目光期待当地政府和部分官员能够真正痛心疾首,革新弊政。“黑窑工”事件被披露后,有关部门对当地从县委书记、县长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大小小的十余位官员,进行了党纪、政纪的处理。但是,所有这些被处理的官员,可曾有一位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发出过一点忏悔的声音,做出过一点点、哪怕只是象征性的反思?不知道这批被牵涉进“黑窑工”事件的官员们在等什么,难道他们都是在等着舆论平息后,好官复原职或提升吗?
聚焦个别官员的蹊跷复出,不仅仅是舆论对干部惩处机制和复出程序的质疑,而是对官场良知的责问和提醒。
当真要与一些部门辩论起个别官员的复出是否符合规矩,其实都很无意义。想想曾在皮鞭下劳动的农民工,想想他们曾经的苦难,再想想150年前道格拉斯先生《论奴隶制度》的那篇演讲:“难道还要我说:像对待兽类一样对待人,剥夺他们的自由,逼迫他们劳动而不给付工资……用棍棒殴打他们,用皮鞭抽打他们的肌肤……敲落他们的牙齿,烧焦他们的肉体,以饥饿驱使他们服从并降顺他们的主人,要我说所有这一切都是不道德的吗?难道非要我来辩论这样一个用血写出的、浸染着污秽物的体系是不道德的吗?不!我不屑辩论。”
那些牵涉官员们真的都失去良知、性情迟缓吗?不是,也许只是来自官位、职务的诱惑,正压抑了他们作为健全人的基本道德良知,这是一个与黑窑工们的底层生态天地悬殊的冰冷、麻木的现实心态图。此次,舆论质疑“黑窑工”事件被撤官员复出的真实原因,正在这里。
复出必须尊重民众“四权”
■ 杨 涛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中,就鲜明提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这说明,保障民众的“四权”,已经提到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高度,是任何一级党委与政府必须遵循的准则。
而段春霞的复出不经公示、“暗箱操作”就是对民众“四权”的粗暴侵犯。首先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侵犯。这些官员曾经犯过错误被降职、免职或者引咎辞职,那么他们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理应公示,否则群众何从知晓?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无疑是置民众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削弱了官民互信。其次,这种做法也是侵犯了民众的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官员”复出不公示,也没有公布复出的理由与原因,公众就无法对其提出自己的意见,无法监督政府的任命是否合理、合法,从而极可能造成腐败滋生,损害政府的权威。最后,这种做法也是侵犯民众的参与权,“问题官员”复出不公示,公众也就无法参与到对“问题官员”复出的决策中来,政府的任命就无法吸纳民意,从而使得政府的决策缺乏民主性、科学性。
段春霞的复出,也许是她本人确实认识到错误、端正了态度,并且确实很有能力,需要她重新出来工作。但无论如何,这种复出必须符合党政干部任命的规定,特别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必须进行公示、说明理由,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民众来参与评判。段春霞在无声无息中复出,不仅让人联想到在“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大批官员是否也会同样悄然复出,从而化“问责”制度于无形;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官员在“问题官员”复出任命中搞“暗箱操作”,可以随意侵犯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使得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举步维艰,这是最致命的硬伤。
问责制拒绝安抚式处分
■孙立忠
在我看来,这样的撤职处分只不过是一种安抚式处分。表面上看,处分很是严厉,而实际上却是为了应付强大的舆论批评而“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暂时先给个处分,让受处分者“屈就”些时日(相关待遇未见得会降低,段春霞被撤职后专车照配就说明了这一点),待风声一过,就迅速、不事张扬地为其安排新的职务。所谓的问责并未让被问责者受到怎样的惩罚,所谓的处分并未让受处分者的利益受到多大影响——这不是安抚,又是什么呢?
需要追问的是:为何要进行这样的安抚式处分?是仅将处分作为平息舆论风暴的缓兵之计呢,还是对舆论之所指并不以为然呢?是觉得这样的事情只是小事一桩呢,还是认为受处分者刚上任便受处分太过“倒霉”呢?是认为受处分者一力承担、为上级分担了压力呢,还是觉得依照官场潜规则就该及时为其安排复出呢?
安抚式处分,虽然看起来仍是处分,但就在这安抚中,法纪的严肃性已经被虚置,处分的惩戒作用和意义已大打折扣。安抚式处分之所以出现,无非是因为对于官员的任命以及问责,公众还缺乏应有的权利。由于权利没能充分予以制约,权力尚有着太大的自由度,因而施行之际缺乏明确的指向。处分可以是严厉的,也可以是表面严厉但实质却是安抚,还可以是该处分的根本未受到处分。
“安抚式处分”之类还会持续到何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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