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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7日上午9点,神舟笔记本真假迅驰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原告国防科大学生李同学因病未能到场,由委托代理人——长沙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刘建国律师出席;被告深圳市神舟电脑有限公司由法律顾问孙会龙先生出席。
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刘建国律师认为,李同学于去
年在国储电脑城乐德科技购买了神舟笔记本电脑后,笔记本接二连三出现质量问题,其售后服务中心长沙新飞跃一再要求李同学加钱换新型号,在由神舟承运W735T换成W740T之后,W740T经常出现无法正常无线上网现象,拆开笔记本电脑后发现其内部采用的无线网卡是由技嘉公司生产,并非神舟公司及其代理商宣传的是采用英特尔公司的迅驰无线上网技术。这款W740T笔记本在明显位置和开机画面时却都出现有代表迅驰技术的蝴蝶标签,并且在全国大型网络媒体——中关村在线上的产品宣传文章图片中也帖有迅驰标志。经过相关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结果表明,这款W740T并不具备英特尔无线上网的技术,不符合迅驰技术标准。
刘律师认为,神舟公司所生产的承运W740T笔记本在不具备英特尔迅驰无线上网技术的情况下,擅自帖上迅驰的蝴蝶标签,属于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按买一赔一的规定赔偿李同学的经济损失。按照自己的观点,刘律师出示了十份证据确凿的材料作为法庭证据。
孙会龙先生则态度坚决地表示,迅驰蝴蝶标签绝非神舟公司所帖,笔记本在出厂时开机画面中也没有设定迅驰蝴蝶标签的画面,出现这些问题,纯属个人行为,是消费者自己或者销售渠道帖上的标签,设定的开机画面。他说,关于中关村在线网站上的W740T笔记本宣传文章完全是在没有经过神舟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写的,文章中的新闻图片不是神舟公司提供的笔记本型号,所以文章中的图片是其它型号笔记本的图片做W740T的新闻图片。另外,李同学收集到的产品宣传传单并非神舟公司印制,所以上面的宣传失实属于代理商的失误,不由神舟公司承担责任。
孙会龙先生承认,神舟公司生产的承运W740T笔记本确实使用的技嘉无线网卡,刘律师提供的材料基本属实。他说,之所以不使用英特尔公司的迅驰技术,因为英特尔意图以此技术作为垄断资本,在使用此技术的众多品牌笔记本中英特尔公司都赚取了暴利,神舟公司用技嘉无线网卡代替英特尔无线网卡,表明中国可以自己实现无线上网技术,剩下来的钱实际上是优惠了消费者。神舟公司一直本着民族企业的精神,一心为广大中国老百姓着想,由于不使用英特尔公司的迅驰技术,英特尔公司其实一直在观察神舟。听说真假迅驰事件后,英特尔马上派了一组人马到达神舟公司的工厂,意图发现其漏洞后收取迅弛标签、技术的使用费,然而英特尔公司并没有发现神舟公司擅自乱帖迅驰蝴蝶标签,无功而返。这说明神舟公司并没有擅自在不使用迅驰技术的笔记本上帖迅驰蝴蝶标志,并且不存在消费者的“英特尔与神舟是合作伙伴,串通一气”一说。
孙会龙表示,神舟公司原来的售后服务承诺是三个月包换,而李同学的笔记本每次到三个月刚过的时候就坏,然后要求换新机,这其中的原因难以让人不产生联想,有可能是恶意钻售后服务政策的空子,甚至牵涉到消费者个人的人品问题。因此,孙会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要求。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孙会龙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最后,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迅驰蝴蝶标签是谁所帖。孙会龙先生一直坚持刘律师出示的图片、网络文章、宣传传单来路不明,而刘律师坚持认为神舟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对于其不是自己帖的标签一说只有自己一方片面之辞。另外,刘律师表示,长沙新飞跃作为售后服务代理,却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注册,导致查询神舟代理商时无法查询到;而孙会龙先生也表示,神舟笔记本的迅驰标签有可能是在渠道中被擅自帖上的,所以很难说清新飞跃公司在此事件中的关系。经过激烈的答辩、提问和结论陈述后,法庭于中午宣布休庭。本站将继续关注此事,并在第一时间报道法庭审判结果。(刘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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