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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就母亲摔伤一事到医院交涉时,又碰到了同样受伤的秦女士
本报记者 赵雄韬 摄
本报讯(记者 宁军)
62岁的苏大妈在西安市南郊的521医院照顾患病的老伴,没成想自己也“摔”进了医院——住院部楼下那块沾了雪的大理石地板实在太滑了!责任该由谁承担?伤者家人认为医院的责任不可推卸,而医院则称责任在谁目前并不好说。
患者家属医院摔伤医院称责任不好说
苏大妈最近在521医院照顾住院的老伴。12日西安一直在下雪,当日下午4时许,在儿子陪伴下,苏大妈下楼买完东西回住院部。此时,地面已经铺了薄薄的一层雪,住院楼下的大理石地板非常滑。尽管很小心,但苏大妈还是摔了一跤——左手腕骨折。
无独有偶,当晚7时,苏大妈在儿子搀扶下,拍完片下到住院部一楼时,眼睁睁看着一位中年妇女在同一地方也摔了一大跤。“现在的情况是,我父母都住院了,我要上班,怎么照顾?”苏大妈的儿子马先生昨日中午一直守在医院医务室里“讨说法”,他认为医院对其母亲的摔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派人陪护,并承担治疗费,但医院一直不给答复。而苏大妈曾目睹的,与她同一天摔伤的秦女士则说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200多元,“医院得给我报了!”
按照他们的说法,医院是在出事后的次日下午才铺上了防滑毯。但院方对此予以否认,该院综合处处长姚述仲及后勤负责人说,在12日下午出事后,医院就立即铺上了防滑毯,而提醒患者及家属注意的警示牌早在11日就立在了住院楼前。事发后,“医院就给她(苏大妈)安排了病房,在没有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已经进行治疗。”对于患者家属摔伤,医院有无责任问题,姚述仲说:“目前还不太好说,先把病看好。”
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律师称医院应担责
“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阮永平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关规定,医院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导致患者家属摔伤,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医院、商场发生滑倒伤人引起的纠纷较多,很多医院、商场也都会在楼梯口、厕所等处摆放“小心地滑”等提示牌,那么,提示牌是否能够免除责任呢?“只能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认为,就摔伤一事,如果医院没有尽到提醒、防滑的义务,就应按照《解释》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患者家属又没有过错时,医院就应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苗律师认为,无论哪种情况,医院都得担责,但均不会是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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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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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成都市民陈某的亲属因病在成都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2月21日上午,陈某为住院亲属送饭时不慎踩到医院电梯出口处地面上的污物而滑倒摔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5月,陈某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对陈某的滑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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