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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强到底冤不冤枉?
采访中,记者听到有人议论说,当年的案件对几名当事人处理的量刑有点偏重。对此说法,榆阳公安分局的多名领导表示,当时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案子发生,大多判三至五年,而这个案子6人中,有1人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在公安系统,不少人
认为对6人应该处理,但处理如此之重,难以理解。
记者查看法院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解靖平、薛万斌、郭磊、李建强、罗林荣、刘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解靖平、薛万斌、郭磊、李建强、罗林荣及原审被告人刘军身为公安干警,本应依法行使职权,却在侦查案件中,为取得‘嫌疑犯’有罪供述,对其采用拳打脚踢,警棒抽打等非法手段实施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上诉人李建强、罗林荣参与殴打被害人,亦系本案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李建强上诉否认参与殴打被害人,其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李建强投案后拒不供认其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同案上诉人薛万斌、郭磊均供述李建强用胶皮棒殴打被害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裁定书还显示:6人中有5人提起了上诉,都被驳回。其中,李建强投案后始终不承认其参与殴打被害人。
榆林市公安局介入调查
本报报道见报后,引起榆林市公安局领导重视,局政治部牵头对报道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昨日,榆林市公安局政治部的安科长对记者说,由于此案发生在10多年前,榆林“撤地设市”后,涉及移交、衔接等问题,关于李建强一事,只有经过查阅档案,才能说清楚。因此,局里已要求人事等部门迅速查阅档案,查清此事,拿出处理意见,向媒体通报。
榆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同时明确表示,凡是判过刑的人,不能担任人民警察,也不能从事辅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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