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安康讯(记者 俞刚 通讯员 郝旭波)10月7日,在县四大班子搭桥下,汉阴县检察院成功和解了一起两代人积怨长达18年的刑事伤害案件。据悉,这是汉阴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成功调解的首例刑事案件,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积怨 一起伤害案逃亡18年
1990年6月23日,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9组的李某在自家地里挖地挖出一块石头,随手便扔到与自家田地相邻的同组村民黄某的地里。由于两家上世纪50年代因矛盾一直不和,黄某与李某为了这块石头再次发生争吵并斗殴。
斗殴中李某用锄头将黄某的头部打伤,失血过多的黄某不久便晕倒。经抢救,黄某侥幸脱险,捡回了一条性命。经当时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受害人黄某头部受伤。
随后,经村组多次调解,黄李两家始终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随后逃跑。1991年11月29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批准逮捕。2008年6月24日,潜逃达18年的李某落网,同日被执行逮捕。18年来,由于李某一直在逃,黄某的伤害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调解 受害人为老“仇家”求情
李某落网后,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官提审时,李某表示愿意对受害人黄某进行积极赔偿。李某的和解意愿让检察官看到,此案有刑事和解的可能。但在检察官向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的态度却非常强硬,坚决要求严惩李某。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检察院领导多次找到黄某家里,讲法律,讲政策,从邻里和睦到社会和谐,和黄某深入谈心,积极化解其心中的积怨。终于,黄某被检察官的执著精神所感动,同意在李某对自己进行充分赔偿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原谅他。
在检察官们的深入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李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黄某3.5万元;同时黄某表示对李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
佳话 四大班子搭桥消民怨
10月7日,李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协调会在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会议室召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参加,县法院与信访等部门也到场。在汉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开富主持下,李某把3.5万元赔偿金送到受害人黄某的手上,并同时呈上致歉书;黄某则表示彻底原谅李某,并希望两家人在以后的日子里能够和睦相处。“感谢检察官,18年了,我终于得到了赔偿……”拿着3.5万元伤害赔偿款的受害人黄某含着热泪紧握汉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开富的手感慨万端;“感谢咱的父母官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听到最终的调解结果,逃亡了18年之久的李某如释重负。随着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检察院会议室内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至此,一起两代人积怨长达18年的刑事伤害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温情化解。最终,汉阴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体现了检察官以人为本的民生情怀,同时也为农村邻里团结和睦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大好事。”此案的温情化解被当地群众传为佳话。
“此案的成功和解,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安康市相关领导称其为: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的刑事和解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和尝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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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我省知名律师郭磊介绍,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郭律师认为,不起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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